电信诈骗相关法律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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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愈演愈烈,我们来看看电信诈骗的本质以及一些电信诈骗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条文。


一、什么是电信诈骗?


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


电信诈骗已是一个涉及上百万从业者的黑色“产业链”,分工细致明确,日益专业化。即便是手法最简单的网络诈骗,也至少需要10人的犯罪团伙。网络诈骗可划分出包括钓鱼编辑、木马开发、盗库黑客、电话诈骗经理、短信群发商、在线推广技师、财务会计师等多达15个不同工种。这些人分布在不同的地点,相互之间并不认识,并且以此为规矩。


二、电信诈骗的诈骗形式和手段主要有哪些?


电信网络诈骗包括电话诈骗、网络诈骗和短信诈骗三种基本类型,其中电话诈骗比例达72.9%,平均敲诈金额为13.8万元。2017年第三季度损失金额TOP3均为电话仿冒公检法诈骗案,事主分别遭受800万元、490万、435万的财产损失。


仿冒公检法诈骗是目前最重要的诈骗形式,案例不断增多,涉案金额较大。经各方渠道统计测算,2017年第三季度该类型案件数量达28550件,环比多出62%。公安部刑事侦查部门负责人曾表示,以台湾犯罪分子冒充国内公检法机关为例,让受害人深信不疑的关键环节主要有两个:一是利用网络技术将电话号码改为公检法机关电话,二是制作假冒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利用受害者个人信息制作虚假通缉令。


三、电信诈骗会受到怎样的刑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诈骗数额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五、电信诈骗的从重处罚情节有哪些?


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但已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若具有以上十个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六、电信诈骗的既遂与未遂。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七、电信诈骗有关联犯罪的如何定罪?


1.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5.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5.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实施上述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之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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