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犯罪,退!退!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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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松刷单足不出户就能拿的高返利佣金、美丽动人孝顺爷爷的茶叶女、点石成金从不失手的荐股师、一直在丢失路上的快递、帅气多金还教你赚钱的人类高质量男性……电信网络诈骗可谓无孔不入,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然而,千种套路万重招,一山更比一山高。提高反诈意识,增强防范能力,下载国家反诈APP,再关注黄埔检察的微信,成为反诈“六边形战士”不是梦。


下面,就跟着小明一起揭开电信网络犯罪的面纱,学习反诈知识吧。


电信网络犯罪,退!退!退!



电信网络诈骗,永远在路上


电信网络诈骗相比较普通诈骗而言,属于远程非接触性犯罪,手段隐蔽,又通常采取集团化、专业化方式作案,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往往被害人人数众多、涉案赃款数额巨大,且打击难度更大。也正因为如此,电信网络诈骗的追诉标准与普通诈骗追诉标准也有所区别。


电信网络犯罪,退!退!退!

01


普通诈骗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广东省为例,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属于广东省一类地区,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在6000元以上,韶关、河源等二类地区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在4000元以上。


02


电信网络诈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这个3000元的标准是不分地域、全国统一的。除此之外,该《意见》还规定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可见,我国对电信诈骗从严从重打击,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但随着现代通讯和移动支付技术发展,境内打击力度的加大,诈骗窝点大量向境外转移,诈骗手段不断“更新迭代”,打击此类犯罪和预防电信诈骗也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




关联犯罪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相较于电信诈骗的“声名狼藉”,很多人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知之甚少,实际上它与电信网络诈骗可谓关系紧密。


根据最高检公开的数据显示,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3万人,该罪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的第一大罪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常见的形式为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银行卡(这里的银行卡还包括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账户)等,这些卡主要流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手中,电话卡被用于直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银行卡用于非法接收、转移诈骗资金,“实名不实人”的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难以追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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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九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01


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02


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03


此外,“情节严重”情形还包括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等。




关联犯罪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民个人信息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础物料”,犯罪分子或是通过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注册手机卡、银行卡,以此作为诈骗犯罪的基础工具,或是利用这些信息对诈骗对象进行“画像”,实施精准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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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对比社会其他人员来说,上述特殊主体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中更容易接触、获得公民个人信息,但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也给一般人员获取个人信息创造了条件,一般人员也可能非法获得、出售个人信息。


为此,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对该条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罪,将犯罪主体由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增设了从重处罚的规定,并将本罪法定刑由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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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出售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等情形均已达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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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小六同学


编辑丨人


图丨网络


<第19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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