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是网络电信诈骗犯罪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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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是网络电信诈骗犯罪链条中关键环节
查办下游电诈犯罪溯源上游泄露信息“内鬼”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我国首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出台已进入倒计时。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百二十二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8月30日至9月2日在北京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这是继2021年10月、2022年6月两次审议后,该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形势严峻,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据很大比重。数据显示,自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59.4万起。
案件高发背后,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是网络犯罪链条中关键环节。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确定22项重点督办建议。其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方面涉及的6项选题中,就包含“严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加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建议。
齐抓共管合力挤压犯罪空间
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司法保护是司法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网络文明和网络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2021年4月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和举措进行深入打击,齐抓共管推进落实打防管控各项工作,合力挤压犯罪空间。
中央政法委将信息网络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纳入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进行部署。工信部组织三大运营商升级启动“断卡行动2.0”,人民银行深入开展“资金链”治理工作。中央网信办会同公安部、工信部加强网络巡查监测和网络生态治理,集中整治互联网行业涉诈突出问题,通过规范行业管理,有效堵塞了一批监管方面的漏洞,挤压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空间。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近年来持续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去年6月至今实现立案数连续14个月同比下降。全国公安机关先后组织开展150次全国集群战役;国家反诈中心推送预警指令1.45亿条,拦截诈骗电话28.1亿次、短信33.6亿条,封堵涉诈域名网址400万个,紧急拦截止付涉案资金5518亿元,成功避免1.09亿名群众受骗。在反诈宣传方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反诈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向全社会推广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共受理群众举报线索1547万条,向群众预警2.9亿次。
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从严惩处、全面惩处、准确惩处的方针,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审结了一大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持续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稳妥开展公益诉讼,结合司法办案开展诉源治理,向工信部制发六号检察建议,强化个人信息源头保护,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加大行业“内鬼”刑事处罚力度
尽管电信网络诈骗打击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案件快速上升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尤其是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网络违法犯罪仍高位运行,检察机关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人数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数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凸显惩治打击仍有较大空间。
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对电信网络犯罪予以高度关注,认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尚缺乏针对性打击治理,特别是对行业“内鬼”利用工作便利大规模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缺乏有效惩治。
“从2021年检察机关办理的行业‘内鬼’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看,只有不到三分之一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数人员的刑罚仍主要集中在三年以下。这与泄露行为造成严重危害不相适应。”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广播电视台全媒体新闻中心副主任王兆认为,目前对行业“内鬼”的刑罚震慑效应还不够凸显。
行业平台内部监管存在漏洞也给了“内鬼”可乘之机。王兆在调研中发现,由于管理服务需要,互联网企业、网络平台和公共服务等部门收集储存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但因权责不清、管理不善、安防落后等原因,加之实践中更多强调信息的共享使用,往往忽视安全防护,导致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和滥用的情况屡见不鲜。一些重点行业部门过于偏重业绩发展,对从业人员的法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严重不足,对于行业内所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明显缺位。部分从业人员法治观念淡薄,少数从业人员甚至走上伙同“黑产”团伙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道路,成为“内鬼”。
鉴于此,王兆建议坚持全链条惩治,将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纳入打击治理网络犯罪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部署推进,坚持“一案双查”,在查办下游网络犯罪的同时溯源上游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和人员,围绕信息获取、流通、使用等各环节,同步加强全链条打击。尤其要加大对行业“内鬼”泄露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在刑事立法上设置较普通人员更严的标准,并同步加大罚金刑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源头治理推动个人信息保护
电信网络诈骗的实施离不开对被害人个人信息的利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是电信网络诈骗的基础活动。
2021年11月,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作为我国首部规范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法律,该法构建了权责明确、保护有效、利用规范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认真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强化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线索移送、人员协作和办案联动,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双向合力,切实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公益保护。”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门委员会主任阎建国建议,对于重大案件,探索建立联合办案组,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双向合力,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源头治理。
阎建国还认为,应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惩罚性赔偿。“在个人信息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者针对刑事被告人及连带责任人单独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中,共同推动检察机关提出惩罚性赔偿,提高违法成本。”
“只有准确掌握被害人的个人信息,行为人才能利用其个人信息虚构事实,使得被害人更容易‘信以为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指出,为了实现电信网络诈骗的源头治理,应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降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等上游犯罪发生的可能性,从而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实施条件。
对于呼之欲出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张新宝认为,出台专门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于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权益、打击电诈违法犯罪行为、综合治理网络空间将发挥重要作用,将为加强行业监管、源头治理提供法律支撑,尤其是该法规定了电信网络营运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支付机构等单位详细的义务。“如何让违反相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格承担刑事、行政和民事侵权责任,是反电诈法实施的关键。”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