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重拳出击“电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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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的兴起,越来越多人习惯使用电信通讯方式进行交流,运用网络进行交易,这给日常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暗藏安全隐患,电信诈骗犯罪随之产生并贻害无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于202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对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等方面进行规范,为多部门重拳出击整治电信诈骗乱象提供了法律支持。记者邀请法官为您解读电信诈骗中电信运营商、金融机构所承担的责任。


手机卡被冒名补办,电信运营商需担责


案例:


2008年6月8日,郑某办理了手机号,后用该手机号注册支付宝并绑定银行卡。而在2015年6月10日,谢某持本人身份证及伪造的郑某的临时身份证到某电信运营商营业厅办理郑某手机卡补卡业务,营业厅受理了该业务。当日12时起,郑某支付宝账户被陆续消费、转账10万余元;6月11日11时郑某支付宝账户中14万余元被转走。损失了24万余元,郑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电信运营商赔偿其损失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营业厅为伪造郑某临时身份证的谢某办理补卡业务存在违约行为,导致谢某补办了郑某的SIM卡,进而获取了郑某的支付宝登录密码,造成了郑某的损失,电信运营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结合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过错程度等综合情况,酌定电信运营商承担40%的责任,郑某承担60%责任。


法官讲法


北京朝阳法院王四营法庭陈曦: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电话卡、互联网卡实名制登记职责,核查和识别异常办卡,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重新进行实名核验,规范真实主叫号码传送和电信线路出租,对改号电话进行封堵拦截和溯源核查等。该法第三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如果电信业务经营者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未履行电话卡、物联网卡实名制登记职责的;未履行对电话卡、物联网卡的监测识别、监测预警和相关处置职责或存在其他未采取适当防范风险措施的,除了可能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受到责令改正、罚款乃至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银行未尽风险提示,或对储户损失负责


案例:


2020年12月,王某突然收到朋友发来的微信,称遇到困难,想跟王某借12万块钱救急。随后,朋友向王某提供了收款人“何某”及账号、开户行等信息。王某委托儿子王某龙去银行给朋友转账。第二天,王某龙突然收到父亲来电,得知“朋友借钱”事实上是一起电信诈骗,但12万元已成功转入“何某”账户。事后,王某报警,但犯罪嫌疑人迟迟未落网。后王某龙发现,在办理银行业务过程中,其填写的收款人账户的开户行与实际收款账户的开户行不一致。王某龙认为,银行的《支付业务凭证》上接收账号、户名、接收行名称、接收行号等信息一定要完全一致才能转账成功,银行柜员负有认真审查的职责。如果信息不对应,银行应当拒绝办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汇款前,未核实收款人信息的真实性,导致不良后果,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被告虽按原告填写的业务凭证操作汇款,但收款账号的开户行与原告填写的开户行明显不一致,被告未尽提示义务,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故对于原告损失,法院认定原告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被告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


法官讲法:


北京朝阳法院王四营法庭陈曦:在电信诈骗这个层层嵌套的连环计里,银行相对购买使用其服务的个人是具有优势地位的,银行应当保证提供的服务不存在安全保障方面的缺陷漏洞。作为可能拦截犯罪所得的最后一道防线,银行应当尽到足够的审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可疑交易及时提醒,协助受害人止损,而不能置身事外。因此,若犯罪嫌疑人不是通过银行自身系统或服务的漏洞缺陷,只是伪造了虚假的银行页面、链接等骗取或窃取了被害人的财产,银行不具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借助了银行自身系统或服务的漏洞缺陷,则银行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加强监测,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上述案件中,虽然储户被骗从而进行转账行为是主因,但银行在收款账户开户行存疑、交易可疑的情况下,未进行风险提示,从而进一步导致储户资金流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整理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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